在各種網站上我們都能看到大量的圖片。一些人或公司會搜尋符合他們要求或用途的圖片予以使用,而這種使用多數情況下是沒有經過圖片所有者的許可的。通常而言,只要不是授權使用或者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都會構成侵權,而合理使用不可以做營利性使用。

關於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也就是說,當您下載網上的圖片,如果僅僅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為了評論某一作品、說明某一問題,亦或為了報道時事新聞,在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那麼就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可以不經圖片作者的許可,而使用圖片,但是需要說明圖片作者、作品名稱。

而如果下載圖片後,用於了商業性用途,那麼必須取得圖片作者的許可,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有關規定支付原作者一定費用,才可以予以使用,否則將構成著作權侵權。

下面我們來看一則相關案例,具體的瞭解一下上述論述。

上海富昱特影象技術有限公司與廣州市珠峰電氣有限公司著作權屬、侵權糾紛案。 2010 年 11 月 15 日,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富爾特公司) 作為委託人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富昱特公司就委託人展示於- Imagemore.com ,Royalty-Free,Rights Managed Stock Photography Images and Photos,Asia Images, 富爾特創意影像相簿. 等公司網際網路網站上並享有著作權的所有圖片、影畫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應權利。包括授權富昱特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展示、銷售和許可第三方使用委託人享有著作權的所有圖片、影畫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權利,對於委託人享有著作權的所有作品,委託人均授權富昱特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可以以自身名義對任何第三方侵犯委託人著作權的行為採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包括並不限於訴訟等。

2012 年富昱特公司將珠峰電氣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其聲稱珠峰電氣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富昱特公司展示在網際網路網站上由富爾特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富昱特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 “高效能向量變頻器選型手冊”,稱該畫冊系富昱特公司於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 WordPress 會展中心參加第 16 屆華南工業控制自動化國際展覽會時在 xx 公司的展位上取得。該手冊封面印有 “xx 電氣”,背面印有 “xx 電氣有限公司宣傳手冊中有珠峰公司的公司簡介,並展示了珠峰公司的產品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變頻器檢驗報告、專利證書、節能標誌產品證書、廣州市花都區科技計劃專案任務書等。在該畫冊封底使用了互不重疊的五張圖片,其中 “優質的服務” 專案中,有圖片一張,該圖片與富昱特公司主張的上述展示於網站上圖號為 13512024 的圖片對比,該圖片在背景、顏色、人物等方面與 13512024 圖片的中央擷取部分在視覺上無差異。

原審法院認定 xx 公司是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根據富爾特公司作為委託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富昱特公司亦對涉案圖片享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境內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並有權在境內以自己的名義就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提起訴訟。原審法院對涉案畫冊為珠峰公司所印發予以確認。 xx 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該圖片得到了合法授權,並且 xx 公司將圖片用於其產品宣傳畫冊,這屬於商業性用途,因而不屬於合理使用範疇,故 xx 公司未經富昱特公司授權在其產品宣傳畫冊上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構成對富昱特公司相關著作財產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