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网站上我们都能看到大量的图片。一些人或公司会搜索符合他们要求或用途的图片予以使用,而这种使用多数情况下是没有经过图片所有者的许可的。通常而言,只要不是授权使用或者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都会构成侵权,而合理使用不可以做营利性使用。

关于合理使用,《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也就是说,当您下载网上的图片,如果仅仅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为了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亦或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图片作者的许可,而使用图片,但是需要说明图片作者、作品名称。

而如果下载图片后,用于了商业性用途,那么必须取得图片作者的许可,并依照约定或者《着作权法》有关规定支付原作者一定费用,才可以予以使用,否则将构成着作权侵权。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相关案例,具体的了解一下上述论述。

上海富昱特影象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珠峰电气有限公司着作权属、侵权纠纷案。 2010 年 11 月 15 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 作为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委托人展示于- Imagemore.com ,Royalty-Free,Rights Managed Stock Photography Images and Photos,Asia Images, 富尔特创意影像相簿. 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着作权的所有图片、影画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包括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着作权的所有图片、影画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委托人享有着作权的所有作品,委托人均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着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并不限于诉讼等。

2012 年富昱特公司将珠峰电气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其声称珠峰电气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富昱特公司展示在互联网网站上由富尔特有限公司享有着作权的图片,富昱特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 “高效能向量变频器选型手册”,称该画册系富昱特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 WordPress 会展中心参加第 16 届华南工业控制自动化国际展览会时在 xx 公司的展位上取得。该手册封面印有 “xx 电气”,背面印有 “xx 电气有限公司宣传手册中有珠峰公司的公司简介,并展示了珠峰公司的产品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变频器检验报告、专利证书、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广州市花都区科技计划专案任务书等。在该画册封底使用了互不重叠的五张图片,其中 “优质的服务” 专案中,有图片一张,该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的上述展示于网站上图号为 13512024 的图片对比,该图片在背景、颜色、人物等方面与 13512024 图片的中央撷取部分在视觉上无差异。

原审法院认定 xx 公司是涉案图片的着作权人。根据富尔特公司作为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富昱特公司亦对涉案图片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涉案画册为珠峰公司所印发予以确认。 xx 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该图片得到了合法授权,并且 xx 公司将图片用于其产品宣传画册,这属于商业性用途,因而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故 xx 公司未经富昱特公司授权在其产品宣传画册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构成对富昱特公司相关着作财产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