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信貸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長期佔據著主導地位,由於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的手續繁瑣、成本較高、收益較低、風險較大,所以金融機構一般熱
衷於向大企業放貸。在銀根不斷收緊、通貨膨脹形勢日益嚴峻、中小企業貸款難,同時大量民間資本不斷積累,投資渠道單一狹窄的背景下,作為金融市場上歷史悠
久借貸方式的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同時,席捲全球的資訊化浪潮催生了民間借貸的新形式——P2P 網路借貸平臺的出現。 2006 年我國成立了家 P2P 借貸
網站,並自此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繁榮,但相關法律規範的模糊性以及監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較***律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進一
步的發展。近日, 安泰卓越關閉、優易貸涉嫌詐騙跑路等事件的發生,將 P2P 網貸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 P2P 網路借貸平臺問題的提出
2011 年 8 月 23 日,銀監會辦公廳釋出了《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貸中介服務存在的七大風險。人人貸,即 P2P 網路貸款平臺的風險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
P2P(peer-to-peer)網路貸款平臺,簡稱 “人人貸”,即不透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透過網際網路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路平臺。
P2P 網路借貸平臺是民間借貸資訊化的產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閒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計算機技術迅速發展、網路全面普
及的資訊時代,網際網路極大地提高了資訊的傳播速度並擴充套件了資訊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路平臺——P2P 網路貸款平臺便乘著資訊化的東風應運而生。 P2P 網路
借貸平臺利用資訊科技,依託於網路平臺,提供借貸資訊的對接,無限放大了客戶群,打破原有的 “面對面” 的借貸模式,借貸雙方透過網路實現資訊釋出、資金借
貸等一系列借貸流程。
二、 P2P 網路借貸平臺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國內 P2P 網路貸款行業發展迅速,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但是在網路貸款平臺層出不窮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平臺自身及法律環境的缺陷。 [1]
(一)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目前,各 P2P 網路借貸平臺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資訊評價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種證明資訊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另一方面,縱然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瞭解借款人的資訊、做出正確的、客觀的信用評價。
(二)運營模式不當易踩 “非法集資” 的紅線
當前,部分 P2P 網路借貸平臺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女士表示一些 P2P 網路借貸平臺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部分平臺採取的債權轉讓模式是透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得平臺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而不再是獨
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債權轉讓是透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很容易被認定為是向眾多的、
不特定的理財人吸收資金,這就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極為相似了。
(三)資金來源難以審查
P2P 網路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閒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一般情況下是從正當渠道而來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 P2P 網路貸款平臺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臺就有被用作洗錢工具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四)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P2P 網路貸款平臺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由於借貸資金並不是即時打入借貸雙方的賬戶,會產生在途資金。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如果
網站開立第三方賬戶代為發放貸款,則在網站內部控制程式失效、網站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
犯罪行為。
(五)貸後資金用途難以監管
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而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貸後資金追蹤問題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定。《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 13 條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僅
充當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單筆小額貸款數額小,追款成本也難以彌補。
(六)借貸雙方金融隱私權無法有效保護
P2P 借貸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釋出借貸資訊的平臺。一般網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資訊,一方面為貸款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
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資訊等個人隱私洩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 P2P 網路借貸平臺法律風險出現的原因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借貸網路平臺自誕生以來,其性質便一直模糊不清,並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以致監管真空。在溫州等地區,
P2P 網路借貸平臺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 網站還需在電信管理局進行註冊登記,業務種類為 “因特網資訊服務業務”,需根據《電信管理條例》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業務。由於 P2P
小額信貸網站是為民間借貸提供網路平臺,涉及大量資金交易,業務監管是否全面審慎,關係到貸款人資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運營影響到民間借貸能否合法有
序進行。
(二)徵信體系不健全
我國徵信業的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徵信市場管理、徵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的制度規範,部分以 “徵信”
名義從事非法資訊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且各部門分別進行徵信活動,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信貸徵信,國務院各職能部委作各自的職能徵信,沒有對
徵信產業進行系統規劃。 P2P 網路借貸平臺也沒有建立起自身的徵信制度,多數網站只是藉助於借款人自行提供的資訊,粗略判斷其信用程度,致使網路借貸的信
用評級始終缺乏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市場準入標準不明確
由於 P2P 網路借貸平臺只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註冊,根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及《網際網路站管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在
通訊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所以其設立條件與其他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不同,市場準入標準並沒有因其 “民間借貸中介” 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 小額貸款網站市場準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不利於保護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統一的行業規範
P2P 網路借貸平臺只是萬千網站的一種,只不過其業務涉及民間借貸,與金融市場相關,如若執行不當,會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但是其在註冊時的業務種
類為 “因特網資訊服務業務”,籠統而概括,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業務進行細化和規範,行業內也並未形成統一、細緻的操作規範,這給予了網站比較大的自由
執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擦邊球的業務活動,對於民間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
(五)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網路借貸平臺以何種方式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威脅到借貸雙方的利益。網路貸款平臺哈哈貸的關停促使人們更深層次地思考 P2P 網站市場退出過程中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問題。
因此,P2P 網路借貸平臺的出現,在活躍民間金融,解決個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上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並沒有規制網路借貸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網路借貸法律規範。
四、防範 P2P 網路借貸平臺法律風險的建議
P2P 網路借貸平臺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間資本大量積累與邊緣信貸缺口不斷加大之間的矛盾,提高了對邊緣信貸市場的配置效率。但同
時,網路貸款平臺也存在法律風險,相關配套措施欠缺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因此,營造良好的網路借貸市場經濟環境、建立健全網路借貸的輔助措施及規範尤為重
要。
(一)明確民間借貸網路平臺的法律性質
對於 P2P 網路借貸平臺的法律性質,實務界及學術界也存在著 “準金融機構” 與單純 “信貸服務中介” 的爭議。
準金融機構並沒有權威定義,也沒有法律上的劃分,一般來說,準金融機構是指與地方經濟發展有密切關係,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範圍的,不具備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的 “金融許可證”,但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2]
網路借貸平臺並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係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只是提供諮詢、場所、促成買賣,因此,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接觸客戶資金,將其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的 “信貸服務中介機構” 更為合適,也更有利於其進一步規範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徵信體系
根據我國《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路借貸中介平臺並非合法多使用者。
因
此,應當順應時代發展,完善徵信體系:先,建立形成行業內部徵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 [3];其次,積極促進與外部徵信系
統的對接,實現信用資訊在不同行業間的溝通;再者,制定信用懲罰機制,以激勵客戶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選擇,重視自身信用建設;後,在徵信過程中注重
客戶隱私權保護。
2012 年 12 月 26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透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
在市場準入、資訊採集及查詢範圍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我國徵信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徵信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1 、
地方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網路平臺屬於小型微型金融範疇,民間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衝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 [4] 對其監
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範。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統一規定 P2P 網路借貸平臺在各地金融辦
進行備案,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將金融辦的監管地位合法化。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資訊溝通機制。
2 、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自律組織負責制定行為規範,並鼓勵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規範,以實
現自我約束,進而進行自我保護。行業協會性強,熟悉金融市場規律與金融活動的運作,與政府監管相比,其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更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其
獨特的作用。 [5]
3 、完善民間借貸網路平臺內控機制。 P2P 民間借貸網路平臺業務種類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根據不同的運營方式制定
詳細的操作規範、規章制度,規範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升從業人員的執業技能、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以確保網路平臺運營的穩定性、安全性。
(四)採取非審慎性監管方式
國際上對貸款機構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對於不吸收存款、外部效應放大較小的機構,一般都採取非審慎性監管。對於 P2P 網路借貸平臺的監管,其目標
是降低風險,然而,依託於網路資訊科技的 P2P 網站的發展需要寬鬆的創新環境,過於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造成客戶的流失,阻礙其發展。
所以,對 P2P 網路借貸平臺的監管應該堅持非審慎性監管的原則,尋求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點。
1 、市場準入監管——制定市場準入標準
市場準入監管意味著要從法律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資格、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者限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6] 作為有效監管的要環節,市場準入監管將企業的數量、結構、規模及其分佈控制在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的範圍內。
同時,為了保證 P2P 網路貸款平臺的活躍性,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繁榮,對於 P2P 小額貸款網站的市場準入可以採取備案制。各個網站設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註冊、在工信部門進行備案之外,還應在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以便於對其市場準入的監管和後續管理。
2 、持續經營監管
(1)透過完善契約約束機制對借貸雙方與 P2P 網路貸款平臺之間的法律關係予以規範
由於 P2P 網站是透過網路進行借貸,其操作過程完全無紙化,且一般網站提供格式化協議書及合同範本,並不利於借貸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於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 [7]
(2)與銀行合作,實現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 網路借貸的借貸雙方透過網路平臺實現資金的往來,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在途資金,對於沉澱資金的管理可以借鑑證券行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網路平臺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破產隔離。對於控制金融行業風險、
切實保護貸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 網路借貸平臺也可與銀行合作,脫離第三方支付,直接透過銀行將借貸資金打入借貸雙方的銀行賬戶中,以減少第三方支付給高齡人群帶來的不便,並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遲延支付產生的預期違約率。
總之,平臺要堅持 “不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不做擔保保證” 的 “三不原則”,不經手客戶資金,堅持平臺的 “中介” 地位。
(3)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在 P2P 網路借貸平臺的運營過程中,借貸雙方的交易行為必然會涉及雙方的個人資訊,且將資訊於網站公開。因此,對公佈於網站的電話號碼、家庭情況、
職業等自然人身份資訊,網站可以透過會員身份認證等措施,只對透過嚴格身份驗證的會員提供查詢,而身份證號碼等隱私性較強的資訊則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個人隱私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3 、市場退出監管——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P2P 網路貸款平臺作為市場主體,不可避免地要遵循 “優勝劣汰” 的競爭機制。由於 P2P 網路貸款平臺的特殊性,其市場退出機制是否科學合理,關係到借貸雙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甚至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秩序。
(1)市場退出機制中的處置原則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其市場退出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大,啟動市場退出機制的主動權大多被賦予了金融監管部門。作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 P2P 網路貸款平臺,應由其監管機構對其運營進行監管,並根據監管過程中監測到的不同風險採取不同的行政處置和司法處置措施。
(2)市場退出中放貸人利益保護
如何保護放貸人的利益,在 P2P 平臺的市場退出過程中至關重要。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臺存在風險,並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
還貸款的時間,對於一定日期後,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於 P2P 網路貸款平臺存在沉澱資金,而沉澱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
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五)與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合作
2012 年 3 月 29 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在溫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領取營業執照,順利完成登記註冊。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以公司化形式運營,經營範圍涉及資訊登記、資訊諮詢、資訊釋出、融資對接服務等。
P2P 網路借貸平臺進駐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借貸雙方在中心進行登記,可以有效防範風險。在溫州,若經民間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貸款出現糾紛,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式,登記的資訊將成為證據,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為借貸雙方提供保障,也將更加有利於 P2P 網路借貸平臺的規範化、陽光化發展。